|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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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二百五十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其聲請調查同一債務人二年度以上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計算費用。 | 第二條 執行債權人聲請經由財政部稅務電子閘門系統調查執行債務人之財產資料者,每次每調查一位執行債務人,徵收新臺幣五百元。聲請調查執行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者,亦同。 |
財政部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將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應繳納費用由新臺幣五百元調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求收費標準一致,爰配合修正。又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四條,增訂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費用之規定,爰配合增訂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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