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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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米、小麥、麵粉、奶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 第三條 本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米、小麥、麵粉與經主管機關公告管理之雜糧及米食製品。 |
為調節奶粉供應,穩定國內奶粉價格,提高奶粉品質,將奶粉納入糧食之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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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及奶粉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及奶粉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五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糧食供應之安全穩定,應儲備稻米前一年國內糧食平均消費量不得低於一定期間內之安全存量。稻米一定期間安全存量標準,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要求主管機關儲備一定期間的奶粉安全存量,確保嬰幼兒奶粉供應之安全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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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含奶粉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 |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 |
授權政府可監測奶粉市場供需狀況及奶粉價格動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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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糧食應准許自由輸出、輸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稻米、奶粉及米食製品之輸入,在海關進口稅則所定配額數量內,得由主管機關輸入,或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比率,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輸入。 前項配額以外數量之輸入,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依相關法規規定輸入。未具糧商資格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依相關法規規定輸入。 為因應國內稻米、奶粉及米食製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或其他必要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者,其輸入適用配額內稅率,數量不計入關稅配額。 | 第七條 糧食應准許自由輸出、輸入。但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得予限制;其限制種類、數量、地區、期限、條件及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限制輸出、輸入之糧食,其輸出、輸入前,應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稻米及米食製品之輸入,在海關進口稅則所定配額數量內,得由主管機關輸入,或依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比率,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輸入。 前項配額以外數量之輸入,由具有糧商資格之出進口廠商依相關法規規定輸入。未具糧商資格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依相關法規規定輸入。 為因應國內稻米及米食製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或其他必要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者,其輸入適用配額內稅率,數量不計入關稅配額。 |
倘未來為因應糧食危機,亦可由主管機關輸入、依本法第12條辦理緊急徵購及配售,並視市場需求調節性釋出公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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