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江啟臣
江啟臣
李慶華
李慶華
費鴻泰
費鴻泰
廖正井
廖正井
蔡正元
蔡正元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謝國樑
謝國樑
楊應雄
楊應雄
呂玉玲
呂玉玲
潘維剛
潘維剛
丁守中
丁守中
楊玉欣
楊玉欣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紀國棟
紀國棟
賴士葆
賴士葆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正二
林正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立法目的) 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條文主旨為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為其明確及落實,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發展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