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楊瓊瓔
楊瓊瓔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淑慧
陳淑慧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鴻池
林鴻池
黃志雄
黃志雄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王育敏
王育敏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逐年編列預算撥補。 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修改本條第一項,新增本條第二項。 二、根據勞委會委外最新勞保基金試算報告,勞保基金最快於民國116年有破產之虞,此大大影響九百多萬勞工權益;坊間甚有勞工開始紛紛放棄6%保費,提前解約一次領足,恐形成勞保基金擠領潮,人民對政府信心大減,造成勞工人心惶惶。 三、現今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明定,政府對於國保之財務,有最後支付責任,而日前行政院亦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修正草案審查,對於公教保險亦決議以撥補預算補助之方式,來補公教保險之虧損。惟現今勞工保險卻無任何政府保證條款,對於九百多萬勞工,顯有失卻公平之嫌。 四、爰此,為彰顯我憲法「人人平等」之精義,同時保障我廣大勞工權益,爰提案修改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增列勞工保險遇有虧損,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逐年編列預算撥補,與本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