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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林淑芬
李昆澤
劉櫂豪
林佳龍
連署人
陳節如
許添財
蕭美琴
姚文智
陳唐山
趙天麟
鄭麗君
何欣純
許智傑
楊曜
李俊俋
葉宜津
魏明谷
蔡煌瑯
吳秉叡
劉建國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學校衛生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身心障礙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第十二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一、修訂本條文字。 二、依精神衛生法第三條之規定,精神病僅為精神疾病之一種,爰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精神疾病,並將身心障礙之對象納入適用範圍,以照顧弱勢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