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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楊玉欣
蘇清泉
謝國樑
吳育仁
連署人
呂玉玲
林正二
盧秀燕
蔡錦隆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徐少萍
李鴻鈞
陳雪生
呂學樟
林明溱
羅明才
林郁方
王惠美
張嘉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勞保是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石,健全財務、政府責無旁貸。爰此,參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與國民年金法,當中「政府撥補債務條款」之精神,規範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基金不足支付時,應由政府撥款補助,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照顧廣大勞工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