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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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一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一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 第五條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
鑒於今年(累計1-7月),受雇就業者扣除通膨因素之實質經常性薪資僅34,504元,較1999年的34,845元為低;今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逐月上漲,8月總指數到達110.74高點;2011年消費支出之成長率達3.8%亦高於所支配所得之成長率2.1%,上述經濟數據皆顯示今年我國經濟惡化,為降低人民痛苦指數並使人民有感負擔降低,爰提案將原定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降低為百分之一,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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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基本生活變動情形及各項指數,每年評估一次。 | 第五條之一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以第十七條規定之金額為基準,其計算調整方式,準用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扣除額及第五條免稅額之基準,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 |
主管機關每3年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評估是否調整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無法及時反應當年度人民痛苦指數,2011年因油電雙漲,今年即刻影響並帶動物價齊漲,導致物價指數創新高及可支配所得創新低,2009年收入不足支應消費支出金額高達3萬元,此後均介於2-3萬元間,為因應此一狀況,並減緩人民經濟負擔,將每三年評估改為每年評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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