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孫大千
孫大千
徐少萍
徐少萍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郁方
林郁方
陳鎮湘
陳鎮湘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97年到100年,肇事無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理而逃逸者由2777件升為3201件,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由2107件升為2867件。今年截至九月,肇事無人傷亡而逃逸者已達2921件,肇事致人傷亡而逃逸者也達2169件,高過去年100年之每月平均值。去年之肇逃事件總數逾六千件,今年一至九月也達五千件,顯見犯罪事件數逐漸提高。 二、有鑑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近日將通過審議,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針對無預見而肇逃之加害人,屬於駕駛者上路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就客觀處罰條件而言,只要有事實發生,加害者逕而離去即該當本條之罪。因此,肇逃無論是否預見,皆有犯罪之事實而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