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高志鵬
高志鵬
林佳龍
林佳龍
林淑芬
林淑芬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姚文智
姚文智
尤美女
尤美女
葉宜津
葉宜津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潘孟安
潘孟安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蘇震清
蘇震清
張曉風
張曉風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因公成殘之公務人員退休後,得發給年節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年終慰問金。 第二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與第三項年節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前項因公之範圍及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考慮尚有部分因公成傷殘之公務人員為了政府人民付出寶貴的生命與健康,生活條件已較其他公務人員較為嚴苛,建議政府基於道義,每年應給予適當的撫慰,以落實慰問金的撫慰、安定人心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