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丁守中
丁守中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薛凌
薛凌
蘇震清
蘇震清
許忠信
許忠信
陳節如
陳節如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二、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三、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四、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並調整第一項各款。 二、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十五條之一 汽車、機車、慢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行為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機車駕駛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1.本條新增。 2.不避讓救護車輛行為,已嚴重損害需救護者之權益,亦增加整體社會救助成本,為此調高處罰之罰鍰及吊扣期限有其必要。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配合新增第四十五條之一,刪除第七十四條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