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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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刪除) |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
一、本條刪除。
二、現今公教人員的實質生活負擔已較一般民眾輕鬆,但在全民健保這類全民保險上,卻仍有優待,甚至於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更是高所得族群,但卻由政府負擔變相全民埋單,顯然不符健保改革之公平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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