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柯建銘
柯建銘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應元
李應元
邱志偉
邱志偉
許忠信
許忠信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添財
許添財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法規定,享受保險給付之權利。
一、本條刪除。 二、現今公教人員的實質生活負擔已較一般民眾輕鬆,但在全民健保這類全民保險上,卻仍有優待,甚至於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更是高所得族群,但卻由政府負擔變相全民埋單,顯然不符健保改革之公平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