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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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
一、勞工保險是我國除了全民健康保險外的第一大社會保險。據勞工保險局101年委託研究計劃指出,以100年12月31日為衡量日,參加勞保全體人數約945萬人,平均年齡39.7歲,平均投保年資為14.4年,平均勞保投保薪資為28,905元。就精算負債而言,100年12月31日勞保精算負債為7.3兆,已提撥基金比率為6.0%,未提撥精算負債佔年度涵蓋薪資總額之比率208%。另就勞保現金流量而言,107年預期將首次出現當期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各項給付之現象,之後保費收入與各項給付支出缺口將逐年增加,基金資產累績餘額預期於116年出現虧損,50年後基金資產累積虧損達33.73兆元。
二、既有改善勞工保險之策略不外乎:提高保險費率及上限、調整年金請領年齡、提高勞保基金投資績效、修改給付標準及國庫撥補等。景氣循環或是低迷時,國庫撥補卻是最後的防線,國保、公保與農保都有國庫撥補基金虧損的設計,只有勞保沒有。爰擬修正,勞工保險如有虧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以避免恐慌而勞工一次請領勞保給付金,反而造成更嚴重之財務黑洞,以防守廣大勞工最後保障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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