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田秋堇
田秋堇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劉櫂豪
劉櫂豪
蘇震清
蘇震清
邱議瑩
邱議瑩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歐珀
陳歐珀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調劑,應依地方政府人口結構多元性、生態環境多樣性、經濟活動差異性、城鄉治理複雜性及土地面積規模為原則,設算財政需求;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之財政支援,應以均衡區域發展為原則。 第四條 (刪除) 各級政府財政收支之分類,依附表一、附表二之所定。
一、原條文第四條刪除,修正條文為新增。 二、對於地方政府財政需求應做多元考量,行政院版以基準財政需求計算過於簡化,無法反映地方政府因直轄市及縣(市)的人口結構多元性、環境生態差異性、城鄉治理複雜性與各縣市土地面積的規模,所需預算之異同。故為求區域均衡發展,設算財政需求時應予以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