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李貴敏
李貴敏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蔡正元
蔡正元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呂玉玲
呂玉玲
王育敏
王育敏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謝國樑
謝國樑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慶華
李慶華
黃昭順
黃昭順
王進士
王進士
楊應雄
楊應雄
盧秀燕
盧秀燕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淑蕾
羅淑蕾
李鴻鈞
李鴻鈞
馬文君
馬文君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電業法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條之一 於購售電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民營電業配合公營電業調整契約內容,以反應公營電業之成本及民營電業之合理利潤: 一、民營電業實際獲利逾法定利息或雙方書面約定之合理利潤。 二、公營電業依原契約內容給付顯失公平者。 除有正當理由外,該民營電業不得拒絕。如不能依前項規定配合調整,公營電業得終止該購售電契約。 一、本條新增。 二、電力為特許、公用事業,具強烈公益性,攸關全民福祉,為避免民營電業經特許取得保證收購而獲取超額利潤,特增訂本條。於民營電業獲取超額利潤,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七條顯失公平之情事發生時,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民營電業配合公營電業調整、修訂契約之權限。倘有不能配合調整者,賦予公營電業得終止契約之權,以衡平公民電業間購售電契約關係,維護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