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審核撥補。 |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
一、針對日前出爐的最新勞保基金精算報告顯示,由於人口快速老化,國民餘命提高,勞保基金收支逆差時間由民國109年提早到107年,破產時間也從民國120年提早至116年;屆時將有945萬名勞工領不到退休金,退休生活將無以為繼。
二、經查公保、農保及國民年金若有虧損,國庫都有審核撥補的機制,顯然現行規定對軍公教、農民與一般非勞工國民之保障較完善,卻只有勞工保險未列入國庫撥補基金虧損的機制中,允為不公。為落實勞工權利之保障,建議參酌公保法第五條、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七條及農民保險法第四十四條之立法精神,將勞工保險納入「基金虧損國庫撥補的機制」中,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根據主計處資料,97年到99年,政府已分別編列預算撥補公保159億、147.8
億、176億元,政府不應獨厚公保,政府應一視同仁編列預算撥補勞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