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親民黨
親民黨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規,其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 前項規定,因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已無設置相當科、系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規,其有關考試之規定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
依憲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主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機關為考試院,惟於藥師法第二條第一項有關藥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與專技人員考試法第九條之規定就顯扞格不入,查今許多專科學校已無相關科系之設置,為避免相關應考規定違反主管機關之法令情事發生,爰以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