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高志鵬
高志鵬
陳亭妃
陳亭妃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黃文玲
黃文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應於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前項更新計畫應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第六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對於窳陋或髒亂地區認為有必要時,得視細部計畫劃定地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實施之。
為使都市更新計畫回歸都市計畫體系,爰修訂應於細部計畫擬定劃定更新地區,爰增訂第二項更新計畫應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下列事項: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與實質再發展計畫。 三、更新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 四、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 五、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六、原住居民安置計畫。 七、實施進度與其他應表明事項。 第六十五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 四、事業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
本條更新計畫應敘明之事項,增訂更新地區範圍、基本目標與策略與實質再發展計畫、公共設施計畫、更新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計畫、原住居民安置計畫及實施進度等,以作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