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楊瓊瓔
楊瓊瓔
許添財
許添財
王廷升
王廷升
江啟臣
江啟臣
徐耀昌
徐耀昌
林德福
林德福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郁方
林郁方
徐少萍
徐少萍
李鴻鈞
李鴻鈞
陳學聖
陳學聖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邱文彥
邱文彥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蔡正元
蔡正元
王惠美
王惠美
曾巨威
曾巨威
徐欣瑩
徐欣瑩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滄敏
林滄敏
王進士
王進士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正二
林正二
張慶忠
張慶忠
江惠貞
江惠貞
林岱樺
林岱樺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為準。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九條 (地價補償之計算標準)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一、現行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方式已多為專家學者與民間所詬病,並主張採市價徵收。然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使用已遭限制,以土地本身市價補償其地價,將使土地所有權人損失過鉅,基於保障其權益,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之修訂,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二、其市價之變動幅度,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由主管機關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