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廷升
王廷升
許添財
許添財
徐欣瑩
徐欣瑩
林德福
林德福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郁方
林郁方
李鴻鈞
李鴻鈞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邱文彥
邱文彥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曾巨威
曾巨威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國正
林國正
蔡正元
蔡正元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王進士
王進士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岱樺
林岱樺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水利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三條之二 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如未辦理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者,其土地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依相關法令辦理容積移轉。 一、新增本條。 二、鑒於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主管機關所為已逕為分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之私有土地,其土地使用限制嚴格,政府財政卻無力依法徵收,為保障河川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其土地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依相關法令辦理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