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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許智傑
邱議瑩
劉櫂豪
李昆澤
陳亭妃
劉建國
陳歐珀
管碧玲
連署人
黃偉哲
段宜康
姚文智
林淑芬
魏明谷
尤美女
何欣純
楊曜
李俊俋
蕭美琴
邱議瑩
李應元
陳唐山
葉宜津
鄭麗君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八年。必要時,行政院得依實際需要狀況,籌措財源,報請立法院召開會議,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以不超過前項規定為基準。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八年。
鑒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即將屆滿,但各地區天然災害易淹水情況仍舊需要主管機關繼續興建者眾,為免人民生命財產蒙受天災危害損失,特修正本條文,授權行政機關擬訂計畫,籌措經費,送立法院討論後得延長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