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林岱樺
林岱樺
林世嘉
林世嘉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姚文智
姚文智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原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規範,關於總量管制第八條有關總量管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此修正條文改為由環保署直接訂定總量管制計畫,於講求經濟成長率的同時兼顧環境成本與國民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