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劉櫂豪
劉櫂豪
劉建國
劉建國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潘孟安
潘孟安
魏明谷
魏明谷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楊曜
楊曜
姚文智
姚文智
林淑芬
林淑芬
許忠信
許忠信
邱議瑩
邱議瑩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以及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一、修正第三項第一款,增列「以及建教生、實習生,無論是否獲致薪資,有工作事實者。」之文字。 二、建教生、實習生的身分雖是學生,但因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工作之實,且工作環境與企業單位員工相同,無論獲致薪資與否,均應從勞工相關保障的角度,立法管理建教生、實習生與企業方的權利義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