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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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級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有意參選會員代表之會員,得於前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十五日起,向該會申請會員名冊一份。但不得另行抄錄、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 第十五條 上級農會以其下級農會為會員。下級農會參加上級農會之代表,由該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其名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下級農會理事長為其上級農會會員代表大會當然代表。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代表不得兼任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級農會聘、雇人員。 各級農會會員代表,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參加競選。 |
依農會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參加會員代表之競選,應於選舉前辦理候選人登記,且同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入會滿6個月以上會員且無該條各款之消極資格限制情形,即得參加選舉,其目的係為提升新進會員參與該會會務之機會而設,惟新進會員與其他會員間之互動及瞭解似較資深會員或當選之會員代表有所差異,間接形成選舉資源不平等之情形,應賦予欲參選會員代表得適時瞭解其他會員成員背景及分布狀況機會,至於其閱覽會員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以收兼顧選舉公平及保護個資之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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