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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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住戶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幼兒、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台設置不妨礙逃生之防墜設施,不受本條第一項之限制。 |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一、我國近年來屢傳兒童墜樓事件,原因均為受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人權會議之決議,使得家有幼兒之住戶無法安裝防墜設施。
二、因考量十二歲以下幼兒、身心障礙者及六十五歲以上高齡長者,對危險狀況反應力較低,故增設本條第三項。
三、第三項之防墜措施不得妨礙逃生,以免住戶因使用傳統鐵窗,引發更大救援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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