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林淑芬
林淑芬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昆澤
李昆澤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高志鵬
高志鵬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正二
林正二
劉櫂豪
劉櫂豪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曜
楊曜
尤美女
尤美女
薛凌
薛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住戶家中有十二歲以下幼兒、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於外牆開口部或陽台設置不妨礙逃生之防墜設施,不受本條第一項之限制。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一、我國近年來屢傳兒童墜樓事件,原因均為受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人權會議之決議,使得家有幼兒之住戶無法安裝防墜設施。 二、因考量十二歲以下幼兒、身心障礙者及六十五歲以上高齡長者,對危險狀況反應力較低,故增設本條第三項。 三、第三項之防墜措施不得妨礙逃生,以免住戶因使用傳統鐵窗,引發更大救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