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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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條之三 (有礙安全駕駛之駕駛行為之處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於道路時,若有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或其他有礙其他用路人之行為者,經舉發,可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本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一、吸菸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或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打開車窗行進,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如灰燼尚未燃燒完全,恐灼傷後方用路人,且如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則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 二、駕駛人行車抽菸,如其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導致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將容易引發意外事故。 三、機車駕駛人、或汽車駕駛人打開車窗行駛於道路或遇交通號誌等停時,駕駛人如吸菸,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