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楊瓊瓔
楊瓊瓔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學聖
陳學聖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薛凌
薛凌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一條之三 (有礙安全駕駛之駕駛行為之處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於道路時,若有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或其他有礙其他用路人之行為者,經舉發,可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本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一、吸菸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或汽車駕駛人行駛時打開車窗行進,香菸燃燒時菸頭灰燼因風壓飛散,如灰燼尚未燃燒完全,恐灼傷後方用路人,且如灰燼飛入後方機車駕駛眼睛,則恐引發嚴重交通事故。 二、駕駛人行車抽菸,如其二手菸造成其他用路人不適或心理壓力,導致其他用路人為免受二手菸害,而強行超車或變換車道,將容易引發意外事故。 三、機車駕駛人、或汽車駕駛人打開車窗行駛於道路或遇交通號誌等停時,駕駛人如吸菸,周邊其他機車駕駛受限於鄰近車輛,無法任意移動,而被強迫忍受其二手菸,影響其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