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吳秉叡
吳秉叡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陳超明
陳超明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陳雪生
陳雪生
許忠信
許忠信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七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國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依其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自應儘可能地給予歸化公民與其他公民相同之公民權利,同時藉公民權利之參與,協助歸化公民對我國政經體制有更多的認識,因而建議將擔任公民限制年限放寬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