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陳根德
陳根德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岱樺
林岱樺
紀國棟
紀國棟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鎮湘
陳鎮湘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點五者,超過部分無效,債務人已給付者,視為抵充本金,本金已清償者,得請求償還,不受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限制。 第二百零五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一、因應時代變遷,約定利率應做合理之修訂。 二、現行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債務人對於超過部分為給付者,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無法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對於債務人因不諳法律,或受債權人權勢所逼,致給付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即有保護經濟弱勢不周之情形,況利息本為不勞所得,並無必要使債權人得以取得超過最高利率之利息。為保護經濟弱者,避免現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重利盤剝,並為實現社會公義,爰修正條文後段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