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丁守中
丁守中
謝國樑
謝國樑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孔文吉
孔文吉
潘維剛
潘維剛
陳淑慧
陳淑慧
蘇清泉
蘇清泉
楊應雄
楊應雄
詹凱臣
詹凱臣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賴士葆
賴士葆
陳鎮湘
陳鎮湘
盧嘉辰
盧嘉辰
李貴敏
李貴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王惠美
王惠美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碧涵
陳碧涵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居留期間、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因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外來人口是否得加入健保,是以在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作為投保資格。為讓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期間能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法源依據,原來臺就學停留期間文字,配合修改為居留期間文字,而居留期間等相關事宜,則授權教育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