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張慶忠
張慶忠
李慶華
李慶華
林佳龍
林佳龍
蔡煌瑯
蔡煌瑯
徐耀昌
徐耀昌
潘孟安
潘孟安
林正二
林正二
丁守中
丁守中
黃偉哲
黃偉哲
孔文吉
孔文吉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李俊俋
李俊俋
曾巨威
曾巨威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之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應與中央院級首長平均月薪俸總額(月俸、公費)相同;平均月薪俸總額調整時,該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亦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或當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達百分之三,並持續六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第十九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與最低一級投保金額應維持五倍以上之差距,該表並應自基本工資調整之次月調整之。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三,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金額分級表,加高其等級。
一、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對於投保金額的規定,係在認定健保費是個社會保險制度才有上下限五倍距的設計,而投保金額的實際情況已是近十倍距的上下限作法(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然而,這個倍距應當是五倍、十倍還是二十倍?是否合理,不僅學理上存在爭議亦不符實際社會期待。究其原因,乃在於目前二代健保新制投保金額上下限五倍距是種「財政序額控管」的架構設計,不論被保險人是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薪資若超過182,000元的投保上限都以182,000元來計算保費。 二、現行的投保上下限級距範圍劃設,過於追求損益的平衡卻輕忽考量資源的對稱,對於投保金額下限係以明確定義社會身份之基本工資為衡量標準,上限卻未以相對稱基準反以一種類似與下限連動的所得分配方式來予以匡計,這樣的投保上限倍距設計易突顯所得重分配的效果,削弱原本應有的社會連結機制,是最為當前民眾所詬病的。 三、二代健保新制本應是個社會保險制度,卻在該法條係屬授權法規的情況下創造出條件式的可調動設計的健保費投保金額分級表,這種以薪資價格取向的「財政序額控管」架構,完全納列了享有基本工資的社會底層邊際勞工,卻造成局部社會頂層財富缺口。 四、以當前我國經社環境及民眾普遍認知,我中央院級首長均屬我經社結構中高薪水準的骨幹成員,其不定期間不定流量的工作屬性及壓力,是屬於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高社會風險份子,在社會保險制度下理應負擔較高的健保投保金額。爰此,健保費投保金額上下限設計應改採以地位價值風險為取向的「經社地位配置」架構設計,取消現行投保金額上下五倍距設計,改採中央院級首長平均月薪俸總額(月俸、公費)(約30萬元)作為投保上限,與現行之基本工資下限以符相對稱,並與時俱進同步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以修正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限縮其排富效果並降低一般小民的相對剝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