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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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違背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他人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者,以竊盜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一、增列第三項。
二、參考德國立法例,增列「使用竊盜」之規定,對於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背所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者,以竊盜罪論處,納入刑罰規範,以符社會觀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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