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陳根德
陳根德
呂學樟
呂學樟
張曉風
張曉風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正二
林正二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鎮湘
陳鎮湘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蔡正元
蔡正元
王廷升
王廷升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違背所有人或持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他人汽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者,以竊盜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增列第三項。 二、參考德國立法例,增列「使用竊盜」之規定,對於貪圖一時之方便,違背所有人之意願,而擅自使用者,以竊盜罪論處,納入刑罰規範,以符社會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