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陳超明
陳超明
楊玉欣
楊玉欣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王廷升
王廷升
蔡錦隆
蔡錦隆
李桐豪
李桐豪
林正二
林正二
林岱樺
林岱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 第七十六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管理、人員資格、設施設備、改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等。
參考「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當中「公開透明」與「照顧弱勢學生」之精神,規範公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請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各收費項目數額上限,以照顧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之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