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根德
陳根德
蔡其昌
蔡其昌
王進士
王進士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正二
林正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桐豪
李桐豪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五、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新增第一項第五款。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交通運輸工具應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以落實對身心障礙者行之基本權利,增訂本款,將無障礙設施或設備列為申請汽車客運業經營之審核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