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根德
陳根德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蔡其昌
蔡其昌
王進士
王進士
許添財
許添財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正二
林正二
陳其邁
陳其邁
蔣乃辛
蔣乃辛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桐豪
李桐豪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落實與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要求大眾運輸系統營運機構應提供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便於身心障礙者出入車站、乘車、上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