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黃偉哲
黃偉哲
潘孟安
潘孟安
劉建國
劉建國
陳唐山
陳唐山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李俊俋
李俊俋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世嘉
林世嘉
陳其邁
陳其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教師對於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勞資爭議。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不適用之。
為釐清教師與其雇主對於勞資爭議之認定,爰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明定可提起勞資爭議事項之事由並將本條文但書規定改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