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國正
林國正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雪生
陳雪生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徐少萍
徐少萍
李桐豪
李桐豪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可見五年之請求時效乃維護請求權可以允許的期限。 二、勞工繳交保險費而獲得保險給付係為保障勞工生活,此乃本條例開宗明義所主張。本席等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及保障請領保險給付權益,將勞工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延長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