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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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配合本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幼稚園、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一、為全面有效提升國民小學教師數學教學知能,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並精進教師資格檢定制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於一百零三年度加考「數學能力測驗」一科,爰修正第一項附表。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增列第四項,明定修正第一項附表之施行日期。
第九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應考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九條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爰修正增列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名稱。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第五條增列第四項另定施行日期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