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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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得視需要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招生入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免試入學為最主要之入學方式,高級中等學校皆應辦理,其餘入學方式由學校視招生需要辦理,爰增列第二項。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共通性原則。 (二)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依各免試就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各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入學模式,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採單一志願學校或科別者: (一)由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排列學生正取、備取者;正取者報到後不足額時,由備取者依序報到。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原則排列序號,由學生至現場依序號就高級中等學校或科別選擇其一報到,直至該校或科別額滿為止。 (三)前二目得視情況採全區統一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二、採二志願以上學校或科別者:由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結果,統一辦理分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第四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原則。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各免試就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按比率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 (一)為使各國民中學有明確原則辦理國民中學薦送模式,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共通性原則,爰修正第一目增列「共通性」等字。 (二)為使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各國民中學學生公平入學機會,爰修正第二目增列「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之規定。 (三)現行第三目及第四目,未修正。 三、為提高免試入學錄取率,學生登記及申請模式,各免試就學區得自行決定全區統一採取單一志願或二志願學校或科別以上辦理,單一志願得採取備取或學生至現場依序報到方式處理,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九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第九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各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一、因應免試入學比率擴大,免試入學為最主要入學管道,有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統籌規劃相關事宜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增列「各區應聯合成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之文字。 二、為增加各免試就學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與區內免試入學委員會之運作,爰修正第二項增列「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文字。 三、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審查及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十一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為利招生事務運作,招生區各種入學委員會應先審查各校所報之資料,彙整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爰增列「審查」之文字。
第十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十五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一、為達一百零二學年度各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政策目標,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列第一目規定;將現行第一目與第二目整併為第二目,修正第二目及第三目分別明定各免試就學區內公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總名額分別占該區公立及私立學校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率。又考量部分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之規定,爰增列第四目規定。 二、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申請入學名額處理方式。 三、第一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六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第十一條規定核准各高級中等學校招生名額時,除審查各校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是否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審查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之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一學年度:百分之五十五以上。 二、一百零二學年度: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十五條明定一百零二學年度免試入學比率,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