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林淑芬
林淑芬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桐豪
李桐豪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應元
李應元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 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銷商銷售佣金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八。 第七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