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岱樺
林岱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江惠貞
江惠貞
翁重鈞
翁重鈞
賴士葆
賴士葆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孫大千
孫大千
曾巨威
曾巨威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正二
林正二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地價總額。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十五條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一、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後,因區域或縣市間之地價相差懸殊,城鄉差距過大,且經濟成長及土地增值效益,短期內仍難以顯現,如依合併後地價總額課稅,將造成民眾稅負衝擊。 二、為避免引發民怨並維護租稅公平,修正賦予地方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或轄內區域發展情形,選擇不同計課地價稅方式,以消弭爭議,爰於第一項增列但書。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一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理由同上,爰增列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