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岱樺
林岱樺
蔡錦隆
蔡錦隆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賴士葆
賴士葆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顏清標
顏清標
蔡正元
蔡正元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前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因行政區域調整或縣市合併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都市發展情況,依調整前之區域或合併前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或依轄內區域發展情形分別計算之。 第十八條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理由同上,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