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明溱
林明溱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呂玉玲
呂玉玲
孫大千
孫大千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玉欣
楊玉欣
羅明才
羅明才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八十七條之一 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酒測值已達公共危險認定之標準值者,處拘留三日以下,致人死傷者,處拘留五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以罰鍰折抵拘留天數。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為維護公共之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但卻未將酒後駕車納入,而現今社會酒後駕車肇事案件頻繁,應將酒後駕車之行為納入本法,以達嚇阻該惡習,此為民眾期盼之立法潮流。 二、依據現行我國對酒後駕車之法令,僅有罰緩及刑責。為有效嚇阻國人酒後駕車之惡習,違反本次修正增訂之條文,即強制拘留三日,不得以罰鍰折抵拘留天數,以遏制許多民眾對酒駕行為認定僅需繳納罰鍰以罰錢了事之僥倖心態。 三、爰此,為有效嚇阻及嚴懲酒後駕車之行為,應將酒後駕車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條文,用拘留作為處罰手段之一比現行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僅罰鍰之行政罰法,更具有嚇阻之效力,以維護國人道路安全及生命財產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