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劉櫂豪
劉櫂豪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積存數額,基金運用規模與最低保證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應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月上網公告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新增本條第四項。 二、勞退基金之投資績效攸關廣大勞工退休之權益,其資訊應以公開、透明為原則,除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外,應主動公佈,以保障勞工知的權益。 三、勞退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委託金融機構操作之績效、持股狀況、買賣資訊,除定期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外,應按月上網公告,以昭社會公信,並可做為政府是否繼續委託金融機構之參考,防止績效不佳必須由國庫補足虧損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