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蕭美琴
蕭美琴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柯建銘
柯建銘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趙天麟
趙天麟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其昌
蔡其昌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月公告之。 本基金之運用規模與最低保證收益率、基金資產配置、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股票持股比率、持股成本、當月買賣超資訊,應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按月上網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十七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要求基金之運用情形應改為按月公告。 二、勞保基金之投資收益與績效攸關廣大勞工之權益,其資訊應以公開、透明為原則,除遵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之規範外,應主動公佈,以保障勞工知的權益。 三、勞保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委託金融機構操作之績效、持股狀況、買賣資訊,除定期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外,應按月上網公告,以昭社會公信,並可做為政府是否繼續委託金融機構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