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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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第二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
一、鑒於日前發生實習生遭強吻的性騷擾事件,受害人向地方政府申訴,勞政單位與教育行政單位互踢皮球,勞政單位主張建教合作實習生非屬僱傭關係,不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範圍,教育部則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加害一方必須是學校教職員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而該案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行政機關也愛莫能助。導致此案拖延超過半年,充分的官僚作風,讓社會對於政府提升性別權益保障之努力打了折扣。
二、目前國內性騷擾相關法律有三部,分別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彼此存在競合關係:「工作職場環境」多規範於2002年通過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2009年更名性別工作平等法);「校園教育環境」規範在2004年通過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另「一般國民生活環境」則規範於2006年通過之性騷擾防治法。實習生受性騷擾之個案即是在相關法律競合適用方面出了問題,導致互踢皮球,也產生了人權漏洞。
三、為落實性別權之基本人權保障,參考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四項,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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