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廷升
王廷升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蔡錦隆
蔡錦隆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林正二
林正二
詹凱臣
詹凱臣
盧秀燕
盧秀燕
陳雪生
陳雪生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楊玉欣
楊玉欣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郁方
林郁方
孔文吉
孔文吉
陳碧涵
陳碧涵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契稅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六、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一、不動產『實價登錄』自本年八月一日起開始施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日後必隨「市價」大幅調升,屆時契稅繳納金額亦將因稅基擴大而隨之大幅提高,而應由買受人申報之買賣契稅稅率高達契價百分之六,此對首次購屋之「無產階級」而言,實乃一大負擔。 二、為照顧社會弱勢與青年勞工族群,暨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目的,現行條例關於買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皆無房屋及土地,且符合承購國民住宅資格者,於首次購買自住房屋時,應比照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或獎勵投資興建的國民住宅之契稅減免規定,其買賣應予免徵契稅,爰擬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