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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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其屬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潛藏債務,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
一、現行條文對於勞工保險已訂有中央主管機關撥補規定,惟相關用語不符實際,予以修正。
二、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之強制性保險,係台灣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石,影響及於數百萬家庭,940萬名勞工,政府應有維繫其正常運作之責,在國民年金第四十九條、公教人員退休管理條例第八條之立法例,明定勞保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三、97年7月17日立法院通過勞保條例修法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明定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之潛藏債務,由政府分年撥補,以確保廣大勞工給付權益。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關於公保於88年5月30日以前之潛藏負債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過去十年多年來,政府編列逾三千億元補公務人員保險之虧損。為勞工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保險被保險人之間之公平正義,爰訂定實施勞保年金制前之潛藏負債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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