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其邁
陳其邁
楊曜
楊曜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林佳龍
林佳龍
黃偉哲
黃偉哲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薛凌
薛凌
尤美女
尤美女
姚文智
姚文智
劉建國
劉建國
段宜康
段宜康
陳亭妃
陳亭妃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其屬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潛藏債務,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一、現行條文對於勞工保險已訂有中央主管機關撥補規定,惟相關用語不符實際,予以修正。 二、勞工保險為確定給付之強制性保險,係台灣社會安全制度的重要基石,影響及於數百萬家庭,940萬名勞工,政府應有維繫其正常運作之責,在國民年金第四十九條、公教人員退休管理條例第八條之立法例,明定勞保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三、97年7月17日立法院通過勞保條例修法時,同時通過附帶決議明定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之潛藏債務,由政府分年撥補,以確保廣大勞工給付權益。 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關於公保於88年5月30日以前之潛藏負債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過去十年多年來,政府編列逾三千億元補公務人員保險之虧損。為勞工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保險被保險人之間之公平正義,爰訂定實施勞保年金制前之潛藏負債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