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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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本基金應按月公布有關基金運用規模與收益、資產配置、最低保證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買賣超資訊。 | 第六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本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預算,提經本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
一、新增第四項。
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範限制事項外,應主動公開,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三、政府在面臨股市嚴重崩跌的時期,時常透過退撫基金的運作進出股市,試圖和緩股市漲跌幅度,卻往往造成退撫基金嚴重虧損,主因在於基金經理人的投資專業能力不足,同時投資操作的相關資訊欠缺公開透明。為強化基金操作的專業能力,揭露相關投資標的與買賣金額,除定期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外,仍應向社會大眾公布,以昭公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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