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林德福
林德福
蔡錦隆
蔡錦隆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王廷升
王廷升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盧秀燕
盧秀燕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詹凱臣
詹凱臣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警告、制止或禁止其發言。情節重大者,主席得召喚警衛人員強制其退出議場或會議室或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六、占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八、攜入危險物品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 二、我國現行法令就立法院院長維護議事秩序之規定,僅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並無任何賦予院長動用警察權之規定。儘管本條第一項各款要求立法委員不得為破壞議場秩序安全之行為,然對於違反規定之委員,主席並沒有透過動用警察權即時處置之權力,僅得將其交付紀律委員會議處,實在緩不濟急。 三、為免議事受到干擾、維護議場秩序,爰參酌英、美、德、法、日、韓等民主憲政國家之立法精神,並仿照我國已廢止之「國民大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修正「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