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淑蕾
羅淑蕾
江惠貞
江惠貞
徐欣瑩
徐欣瑩
盧秀燕
盧秀燕
王廷升
王廷升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李貴敏
李貴敏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淑慧
陳淑慧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黃志雄
黃志雄
林正二
林正二
賴士葆
賴士葆
王育敏
王育敏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少萍
徐少萍
詹凱臣
詹凱臣
邱志偉
邱志偉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林鴻池
林鴻池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大學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檢討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並因應各大學實際發展情況定期檢討。 第五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使高等教育評鑑結果不牽涉教育部經費之補助,避免各校因爭取經費過度重視評鑑,影響正常教學品質,爰修正本法第五條,刪除大學評鑑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之參考,使高等教育發展回歸正軌,落實大學自治精神。且應配合大學發展實況定期檢討評鑑辦法以符合高等教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