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江啟臣
江啟臣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羅淑蕾
羅淑蕾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少萍
徐少萍
黃文玲
黃文玲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邱志偉
邱志偉
邱文彥
邱文彥
盧嘉辰
盧嘉辰
王廷升
王廷升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酒類販售業者應於其營業場所內及入口處之明顯地點,設置防治酒駕之警示圖文。 標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明定販賣酒之業者於零售酒場所明顯處標示相關警示圖文之內容及義務。